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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54

快速跳轉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54條允許各級學校與政府機關辦理考試時,免授權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當試題,但補習班等營利機構不適用,且考古題本身不得再重製。

Q · 辦考試引用別人的文章當題目,要先取得授權嗎?

學校與政府機關不用,補習班要

依著作權法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各種考試時,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免授權、免付費。但兩個限制:一、該著作本身若為試題(如已公開考古題)不適用;二、適用主體限上述公家教育機構,補習班、企業訓練等營利單位排除在外,未取得授權即構成重製權侵害。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舉辦的公家考試超過一萬場,加上學校段考、期末考、升學考,引用別人文章當題目的次數是天文數字。如果每一道閱讀測驗、每一段小說摘錄都要先跟作者談授權,考試根本出不完。§54 就是處理這個問題:中央或地方機關、各級學校、教育機構辦的考試,可以直接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當試題用,不用問作者、不用付錢。但有兩個常被忽略的限制。第一,但書寫明:如果這篇文章本身就是「試題」(例如已公開的考古題),這條不能用。第二,適用主體是「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補習班不在清單上。補習班模擬考裡引用別人的文章,如果沒取得授權,就是赤裸裸的侵權。這件事補習班業界很少講,但法律上很清楚。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54條為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例外,允許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於辦理考試時,免經授權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充作試題;惟著作本身為試題者排除適用,且適用主體不及於補習班等營利性教育事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老師出題時可以直接把整篇文章印在考卷上嗎?

可以,但前提是你任教的單位是依法設立的學校或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立案私校、大學、教育部核定的進修機構都在範圍內,出題當下免授權不用付錢。實務上建議在試題下方註明出處,作為使用本條的佐證。

Q2補習班出模擬考真的算侵權嗎?

法律上確實算侵權。補習班為營利事業非教育機構,不適用第54條,重製他人著作充作試題未經授權即侵害重製權,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合法路徑是向出版社申請補教授權。

Q3考古題可以重製當新題目嗎?

不行。第54條但書明定著作本身為試題者不適用,重製已公開考古題不受本條保護,須取得出題機構授權。

Q4著作權法54條是什麼?

規範學校與政府機關辦考試時可免授權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當試題的合理使用例外。

Q5考試合理使用的適用主體有哪些?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教育機構,補習班與企業訓練排除在外。

Q6第54條但書是什麼意思?

被引用的著作本身若為試題(如公開考古題),不適用本條,仍須授權。

Q7第54條和第46條教學合理使用差在哪?

第46條規範課堂教學重製,第54條專指考試試題重製,目的與範圍不同。

Q8學校老師怎麼合法引用文章出考題?

確認任教單位為立案學校或教育機構即可免授權重製,建議註明出處備查。

Q9補習班想合法使用素材出題怎麼辦?

向教科書出版社或內容聯盟申請補教年度授權包,比逐篇處理便宜。

Q10作者發現作品被用在考試怎麼主張?

先確認使用單位是否為公家教育機構,非屬者可發存證信函依第88條求償。

Q11被指控侵權的出題者要備齊什麼?

出題單位立案文件、考試非營利性質證明、素材非試題的證明三項。

Q12公立學校 vs 補習班出題差在哪?

公立學校適用第54條免授權,補習班為營利事業不適用,未授權即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第54條需授權
公立學校段考引用時評適用
國家考試命題引用小說適用
補習班模擬考引用散文不適用
重製公開考古題當新題不適用(但書)
企業員工訓練測驗引用書籍不適用

適用第54條

公立學校段考引用時評
適用
國家考試命題引用小說
適用
補習班模擬考引用散文
不適用
重製公開考古題當新題
不適用(但書)
企業員工訓練測驗引用書籍
不適用

需授權

公立學校段考引用時評
國家考試命題引用小說
補習班模擬考引用散文
重製公開考古題當新題
企業員工訓練測驗引用書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36条(試験問題としての複製等)
韓國저작권법 제32조(시험문제를 위한 복제)
中國著作权法 第24条第6项(学校课堂教学/科研合理使用,无独立考试条款,僅為近似)
德國UrhG § 60a(Unterricht und Lehr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122-5 3°(exception pédagogique)
美國17 U.S.C. § 107(fair use,無專門考試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句首之「政府」,修正為「中央或地方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522 全文修正)

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句首之「政府」,修正為「中央或地方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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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54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