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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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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非以營利為目的;反面解釋:營利者,需付版權費(ex:KTV)
chia2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上限於非經常性活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例如公園阿公阿嬤跳廣場舞、熱舞社學生播歌跳舞),✅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4874874
4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例如志公媽媽說故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