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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25b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故於戶外公共空間播放YouTube之外國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

令函要旨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故於戶外公共空間播放YouTube之外國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信所述學生於課後至戶外播放音樂練舞一事,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如非屬經常性之活動,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須取得授權;惟您來信提及學生放學後在戶外空間播放外國音樂練舞,如屬經常性活動,恐無法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參照本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

三、目前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等5家集管團體,分別管理音樂、錄音等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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