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53 條
- 1.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2.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 3.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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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3 條允許政府機關、非營利團體、依法立案學校及障礙者本人,為專供障礙者非營利使用,免授權製作點字、有聲書等無障礙版本,並可在這些主體間流通。
Q · 幫障礙者做有聲書或點字書需要作者同意嗎?
依著作權法第 53 條,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團體、依法立案各級學校,為專供障礙者使用,可不經作者同意、不付費,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等方式製作無障礙版本。第二項另允許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為個人非營利使用自行製作;第三項允許製作完成的版本在上述主體間散布與公開傳輸,不必每個機構各做一次。
白話解讀
台灣有超過 5 萬名視覺障礙者、將近 10 萬名學習障礙學生,但書市上每年新出版的書只有很小比例有無障礙版本。不是出版社不願意做,是他們做不動,因為每做一本就要跟作者談一次授權,談不下來整本書就卡住。§53 就是來拆這道牆的。它直接把「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這些製作無障礙版本的方式列出來,宣告政府機關、非營利團體、各級學校,只要目的是給障礙者使用,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付錢就做。第二項開了一扇門給障礙者本人或家屬:你自己做一份給自己或家人用,也適用。最關鍵的是第三項:做出來的版本可以在這些主體之間互相散布和傳輸,不用每個機構重做一次。這是 2014 年配合 WIPO 馬拉喀什條約精神大幅修正的結果,台灣在這件事上確實跟上了國際。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3 條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允許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團體、依法立案各級學校,以及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為專供視覺、學習、聽覺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非營利使用,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等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在前述主體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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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普通爸媽不是非營利機構,可以幫我學障的孩子做有聲書嗎?▾
可以。著作權法第 53 條第二項明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第一項所有方式,可掃描、轉檔、錄音、做成他能使用的格式。關鍵是「非營利」和「個人使用」兩個要件,做給自己小孩聽可以,做好後上網公開分享給所有人下載就超出範圍。
Q2學校做的點字版本可以借給其他學校嗎?▾
可以。第三項明確授權依本條製作的版本,得在障礙者、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團體、各級學校之間散布或公開傳輸。這是 103 年修法最重要的突破,讓無障礙資源跨機構共享。流通時建議附上製作機構聲明,標明依著作權法第 53 條製作僅供障礙者使用。
Q3補習班能不能幫視障學生做考試講義?▾
不行。補習班是營利事業,不在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團體、依法立案學校的清單內,即使學生是視障者也不能用這條。實務上做法是跟出版社談專案授權,或與非營利團體合作由該團體出面製作。
Q4著作權法第 53 條是什麼?▾
障礙者合理使用條款,允許特定主體免授權製作無障礙版本給障礙者非營利使用,是把閱讀權落實為可執行工具的關鍵規定。
Q5第 53 條三項規定差在哪?▾
第一項是政府/非營利/學校製作、第二項是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個人使用、第三項是製作完成版本可跨主體散布與公開傳輸。
Q6什麼叫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
不限障礙類別,凡視覺、學習、聽覺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以一般方式接觸著作者,皆由障礙事實認定。
Q7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是什麼意思?▾
口述影像是以語音描述畫面供視障者理解,附加手語是加上手語翻譯供聽障者理解,皆為本條列舉的無障礙製作方式。
Q8幫障礙者做有聲書怎麼做才合法?▾
確認自己是合格主體或障礙者代理人 → 確認專供障礙者非營利使用 → 選錄音等方式製作 → 保留製作紀錄。
Q9學校製作的無障礙版本怎麼跨校共用?▾
依第三項在障礙者、政府、非營利團體、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並附製作聲明標明依第 53 條製作僅供障礙者使用。
Q10非營利團體製作前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記錄利用主體、利用目的、散布對象三項,日後被質疑時直接出示,比事後解釋有效。
Q11怎麼向出版社要電子源檔?▾
引用第 53 條第三項表明合法使用權,出版社雖無提供義務但知你有合法使用權會提高配合意願,省下掃描工夫。
Q12第 53 條 vs 第 65 條合理使用哪個適用?▾
第 53 條是針對障礙者的特別合理使用,要件明確優先適用;不符時可主張第 65 條一般合理使用作為備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not_applicable |
|---|---|---|---|
| 利用主體 | 政府機關、非營利團體、依法立案學校 | 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 | 補習班等營利事業 |
| 使用目的 | 專供障礙者使用 | 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 | 營利或供非障礙者使用 |
| 是否需授權 | 免授權 | 免授權 | 須取得授權 |
| 可否跨主體流通 | 可(第三項) | 個人使用為主 | 不適用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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