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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著作權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3.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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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共利益需求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II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III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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