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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0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若利用人係屬非營利團體,為專供視覺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在我國境內自得依本法第53條規定,將已出版之書籍製作成點字,提供視覺障礙讀者使用,無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例如:原出版社、作者)之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 惟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利用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故所詢香港非營利團體欲利用貴公司之著作一節,如係於香港利用,則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香港之法律認定之,併予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20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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