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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4項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協會105年06月02日學障(華)字第10506001號函。二、有關本案就著作權法第53條立法意旨與相關規定,本局105年4月29日智法字第1050002…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4項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協會105年06月02日學障(華)字第10506001號函。二、有關本案就著作權法第53條立法意旨與相關規定,本局105年4月29日智法字第10500028820號函已說明在案,亦即圖書館得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著作財產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出版品及其數位檔案,涉及圖書之徵集規範事項,故來函建議之條文內容,因與著作權規定無涉,並不宜於著作權法中規範,再予陳明。三、至於來函所提圖書館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目的,係要求各圖書館對於館藏圖書之利用及提供,因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應特別注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相關規範,避免構成侵害著作權,而非指圖書徵集行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故有關圖書館之徵集圖書行為,應依圖書館法或相關法規而進行。因此,建議貴協會就特殊圖書之徵集,仍宜於圖書館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較為妥適。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4項一案,詳如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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