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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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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2 條允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須以自身內容為主體並明示出處。

Q · 引用別人的著作,只要標出處就合法嗎?

不一定,還要目的正當且比例合理

依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法引用須同時滿足三件事:目的正當(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你的內容是主體、引用是佐證,比例不能取代原作)、並依第 64 條明示出處。三者缺一不可,標了出處但引用了原著作絕大部分,仍可能超出合理範圍構成侵權。

白話解讀

寫書評、做論文、拍評論影片、做教學簡報、發新聞稿,這些動作的共通點是你要「引用」別人的東西。這條是著作權法最常用的合理使用條款之一。它允許你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合法的引用需要三個條件:第一,目的正當(不能拿來包裝成你自己的原創);第二,比例合理(不能用太多,引用不能取代原作);第三,你自己的內容必須是主體,引用的部分是佐證。還有一個隱藏條件在第64條:必須明示出處。沒標出處的引用在法律上是未授權重製,加上學術倫理的剽竊責任,後果比單純侵權更嚴重。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合理使用之引用條款,允許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合法性須以第 65 條四項基準綜合判斷,並依第 64 條明示出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寫部落格引用別人整篇文章,只要標出處就合法嗎?

不一定。引用整篇等於把別人的內容完整搬過來,已經不是引用而是重製。即使標了出處,比例上就超出合理範圍。真正的引用是用對方的片段支持你的論點,對方的內容是佐證不是主菜。若真的需要整篇,正確做法是徵得同意授權,或貼連結讓讀者去原文閱讀。

Q2做 YouTube 影評可以用多長的電影片段?

沒有固定秒數。判斷標準是三個:這段剪輯是否服務你的評論論點、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取代原作觀賞體驗。二十秒片段支持論點通常沒問題,完整劇情片段即使配上評論也可能被判過度使用。實務提醒:平台的 ContentID 與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是兩套系統,法律上你對,影片仍可能被下架,申訴時要明確引用本條並說明三項因素。

Q3引用沒標出處會有什麼後果?

沒標出處的引用在法律上是未授權重製,構成著作權侵權;若發生在學術場域,另涉剽竊的學術倫理責任,可能被撤論文或撤學位。這兩個體系的標準不對等,學術倫理通常比法院更嚴格。實務提醒:清楚的引用格式(引號、出處、比例控制)同時是你對抗未來著作權質疑的保險。

Q4著作權法第 52 條是什麼?

允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的合理使用條款,是學術與評論領域最常援引的條文。

Q5什麼叫合理範圍的引用?

你自己的內容是主體、引用是佐證,引用不取代原作,並依第 65 條四因素(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綜合判斷。

Q6引用和重製差在哪?

引用是在合理範圍內援用片段支持自身論述、可免授權;重製是完整或實質重現原作、原則上需授權。差別在比例與是否有評論轉化。

Q7明示出處是什麼意思?

依第 64 條,引用時須標明著作人、著作名稱與來源,沒標即使比例合理也構成未授權重製。

Q8怎麼合法引用別人的著作?

確認原著已公開發表 → 確認目的正當 → 控制比例讓自己內容為主體 → 依第 64 條明示出處 → 保留你的評論分析作為轉化證據。

Q9論文引用比例多少算合理?

沒有固定百分比,看引用是否必要、是否取代原作、自身論述是否為主體。每段引用都要標出處,未標的那段可能雙重責任。

Q10影評被平台下架怎麼辦?

平台 ContentID 與法律合理使用是兩套系統。申訴時明確引用第 52 條,說明片段服務評論論點、比例合理、未取代原作三項因素。

Q11被指控引用侵權要準備什麼?

準備三份證明:目的正當性(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比例合理性(計算使用比例與在自身內容佔比)、出處標示(截圖文件)。有評論分析更強化主張。

Q12引用第 52 條 vs 時事報導第 49 條差在哪?

第 52 條是為評論研究等目的引用,第 49 條是時事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的利用,適用情境與必要性範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32条(引用)
韓國저작권법 제28조(공표된 저작물의 인용)
中國著作权法 第24条第2项(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
德國UrhG § 51(Zitat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5, 3° a)(courtes citations)
美國17 U.S.C. § 107(fair 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7406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810522 全文修正)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861230 全文修正)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6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810522 全文修正)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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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