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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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本的封面、封底設計及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本的封面、封底設計及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即分別屬受本法保護的美術、攝影或語文著作,原則由實際創作之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
二、有關您所述欲在YouTube上錄製閱讀書籍之觀後感想一節,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若您係閱讀書籍後將讀後感想等類似心得,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另以口述或文字等方式重新表達,而非直接口述(即重製)書本文字內容者,則僅為採用他人著作傳達之「觀念」,尚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至於您如將書本的封面(封底)、內容(直接拍攝書中文字或直接口述文字內容)錄製於影音裡並上傳至YouTube平台提供民眾觀看,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參照),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四、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您出於正當目的之必要,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供自己創作(如讀後感想)之參證、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辨,且兩者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並在合理範圍內(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要件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以及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即得主張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後續上傳網路之「公開傳輸」行為,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一併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不符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另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方得合法利用,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書籍封面、封底設計及文字是否為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