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13b
要旨
有關您詢問因學術研究製作動畫利用他人書封圖片及肖像攝影涉及著作權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因學術研究製作動畫利用他人書封圖片及肖像攝影涉及著作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書籍之書封圖片或肖像攝影,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中美術著作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第1項參照),攝影著作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本法第34條第1項參照),又來信所詢由已故英國籍人士所拍攝之著作,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外國人之著作於我國境內亦受本法保護,前述著作如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為學術研究製作實驗動畫,利用到書籍書封圖片及書封上肖像攝影一事,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研究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述「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要件審酌),始得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毋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並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所詢利用行為如符合上開規定,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合理使用,而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疑慮。
三、另利用公眾人物肖像一節,因肖像權屬民法人格權範疇,並非著作權法規定之權利,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