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22b
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教學影片中利用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教學影片中利用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詞、曲)」,若該等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於拍攝影片中利用之並上傳網站,會涉及音樂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於教學影片中引用詞曲,如利用之詞曲片段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但係供自己為前揭目的創作影片之用,而能與您自行創作之內容予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訂之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毋須取得授權,但仍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反之,如不符合前述要件,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0406」、「電子郵件1110826b」)。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