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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16004870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來函詢問「開放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申請特殊讀者帳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之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館105年4月28日圖採字第10502001040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來函詢問「開放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申請特殊讀者帳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之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館105年4月28日圖採字第10502001040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規定,貴館如符合上述第一次規定,即得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數位轉換之重製物,於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而主張合理使用。三、至於貴館詢問「開放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申請特殊讀者帳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之規定」一事,涉及將前揭重製物公開傳輸予教師利用,為符合法律規定,建議貴館得將依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所數位轉換之重製物,向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提供,即開放帳號申請時,以「學校」為單位,老師再透過學校帳號取得前揭重製物,然必須是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而為利用,俾有利其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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