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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29b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鋼琴樂譜轉成視障者專用的點字樂譜,並放在自行架設的音樂點字平台上,係屬重製、公開傳輸音樂著作之行為,因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鋼琴樂譜轉成視障者專用的點字樂譜,並放在自行架設的音樂點字平台上,係屬重製、公開傳輸音樂著作之行為,因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二、又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專供視覺等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數位轉換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製作無障礙版本),並得於前述非營利機構或團體間散布或公開傳輸(請參照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第3項),此合理使用之規定限於中央、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因此,貴會如屬非營利之機構或團體,為專供視覺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依前述規定將已出版之樂譜製成點字樂譜,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另貴會架設之音樂點字平台如可管控使用對象為視覺障礙者,則得於該網站平台上公開傳輸重製之點字樂譜,專供視障者使用。三、惟貴會收取工本費之行為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應視具體的利用情形而定。如係基於專供視障者使用之目的,向使用之視障者酌收樂譜製作之成本費用,因屬非營利性質,應有依著作權法第53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四、至於實際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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