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43940號
要旨
有關於婚喪喜慶場所使用音樂涉及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工會99年5月11日屏樂工字第09924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
令函要旨
有關於婚喪喜慶場所使用音樂涉及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工會99年5月11日屏樂工字第09924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依本法第26條及第37條規定,得主張前揭公開演出權進而洽商收取使用報酬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為限,先予敘明。三、所詢有關在婚喪喜慶場所使用音樂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次:(一)貴會會員在婚喪喜慶場所演奏(唱)他人音樂著作(曲譜、歌詞)之行為,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另如於婚喪喜慶場所播放CD,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因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演出錄音著作,雖毋庸於事前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但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二)貴會會員(業者)如受顧客委託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就業者而言,因為係經常性的為不同的顧客、在不同之儀式上播放或演奏(唱),屬業者營業上之利用行為,無論業者係安排受雇員工或另外聘請樂團播放襯底音樂或現場演奏(唱),就上述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應由業者出面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洽取授權,至於業者是否要將授權費用自行吸收或是另外轉嫁予受聘人或顧客,則由業者自行決定。(三)受雇員工雖係實際行為人,如果員工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著作財產權時,依著作權法第101條及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公司亦須負擔刑事上的罰金且與該員工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受聘之樂團、樂師、歌手等,原則上如前述(二)之說明,應由業者洽取授權,惟實際上究應由何人取得授權以及負擔使用報酬,仍得透過私契約自行約定。(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本法中並未就授權費用進行規定,應經由契約雙方協商議定之。惟倘若欲洽取授權之對象為集管團體時,係按照集管團體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訂定之收費標準計算,若有未訂定費率之情形,經請求仍未訂定,則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至於應向何單位洽取授權、支付使用報酬,應視所利用著作之權利歸屬而定,對於未使用到而要求付費之團體或個人,即無須向其付費。(五)據了解目前集體管理團體係以年金方式收費,不限使用之曲目及次數,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規定團體應訂定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至於所利用之著作是否為集管團體(目前經本局許可設立管理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權集管團體有2家(詳如附件名冊))所管理之著作,可向各集管團體或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因此,也有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故倘若所欲使用之著作,經查詢後非屬集管團體管理範圍之著作,可能是著作權人未加入任何團體而為權利人自行管理之著作,如欲公開演出這些非屬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時,仍須個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六)依本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利用人於洽取授權時宜以書面簽訂契約為之,相關條件應明定清楚如授權期間、利用內容、方式及授權費用等,以杜爭議。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第37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