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4
要旨
一、按圖案或圖騰須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始受本法保護。經查「北京奧運運動項目圖騰」係由中國聯合許多體育專家、設計家共同創作而成,主要是以篆字筆面為基本形式,融合古代甲骨…
令函要旨
一、按圖案或圖騰須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始受本法保護。經查「北京奧運運動項目圖騰」係由中國聯合許多體育專家、設計家共同創作而成,主要是以篆字筆面為基本形式,融合古代甲骨文、金文等文字的象形意趣,以表現奧運主辦國的文化特色,應已符合本法「創作」之要件。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在台灣地區係依我著作權法受保護。因此,該等運動圖騰應屬於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之範疇,利用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二、依本法第54條、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散布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因此,所詢之「利用他人之圖片編寫測驗題〈看圖案寫出運動項目〉並出版測驗卷」一節,如有符合前述之情形者,即有主張適用該條之空間;反之,則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54條及第65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