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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08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標的;著作財產權是依著作權法規定之要件所完成之著作上所賦予的權利;而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是以,購買出版社的教科書僅取得該教科書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二、…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標的;著作財產權是依著作權法規定之要件所完成之著作上所賦予的權利;而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是以,購買出版社的教科書僅取得該教科書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貴中心如欲將所購置的各家出版社教科書全部掃描建檔成教科書資料庫之行為,已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且掃描整本教科書內容,不僅難認係供作特定試題之重製,此利用結果恐亦已影響該教科書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似無從依本法第54條、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若貴中心基於瀏覽效率考量,有將紙本教科書數位化進而有建置資料庫需求,建議您直接向出版社洽購數位版教科書或另行洽詢取得授權事宜,避免有違法之困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0508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標的;著作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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