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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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不得破解)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II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不得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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