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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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2.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 3.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 4.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禁止未經授權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並禁止製造、輸入或提供破解工具,違者依第96條之1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萬至25萬元罰金。
Q · 我自己合法買的東西,破解它的防盜拷措施也違法嗎?
違法。破解DRM那一刻就觸法,與後續用途無關
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一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的「動作本身」就違法,法律跳過你後續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權的判斷。即使你合法持有該數位內容、單純想備份,只要未經合法授權破解加密就成立,除非落入第三項十款例外(如安全測試、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合理使用、視障輔具等),但每款適用門檻都比想像窄。
白話解讀
你以為買回家的東西就能隨便處置?這條法律是少數例外。你合法買的藍光片想備份避免刮花,從你破解 CSS 加密的那一秒就觸法了。不是「重製」違法(個人合理使用範圍內可以重製),而是「破解防盜拷措施」這個動作本身就被禁止。法律的邏輯是:著作權人在著作外面又加了一道科技鎖,這條法律給這道鎖跟著作權同等的法律效力。連你拿到鎖之後想做的事是不是合法都不重要,碰鎖就違法。賣破解工具罰更重,因為立法者把工具製造者當作擴散風險的源頭。例外有十款,包含安全測試、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合理使用、視障輔具,但每一款都比你想的窄。違反的話,刑度落在著作權法第 96 條之 1: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2 萬到 25 萬罰金。
法律定性
防盜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指著作權人為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手段,例如光碟加密、區碼鎖、DRM。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賦予這道科技鎖與著作權同等的法律效力,禁止破解規避行為,亦禁止破解工具的製造與供應,並設有十款例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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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合法買的藍光片想轉檔備份在自己電腦,真的違法嗎?
是的。重點不是你有沒有合法持有,而是破解DRM這個動作本身就被第一項禁止。商業藍光用AACS加密,你用任何工具破解這個加密就觸法,即使不重製、不散布、單純破解都違法。內行人提示:若純粹對著螢幕拍攝錄影沒有破解DRM,就不違反本條(雖可能涉及第22條重製問題),方法選擇會直接決定罪名是否成立。
Q2我在GitHub上發布破解某DRM的研究程式碼會被告嗎?
若走第三項第六款安全測試或第七款加密研究例外,理論上可免責,但要件是為特定目的而為,必須證明目的是學術研究或安全驗證而非協助盜版。實務界線模糊,建議發布前在README明確聲明研究目的、限制使用情境並避免提供一鍵破解成品。內行人提示:台灣研究者通常會在論文中明確標註研究用途並建立善意紀錄,作為日後潛在訴訟的防禦。
Q3我家人想找人改Switch主機,誰會違法?
改機者(提供服務的人)違反第二項為公眾提供服務,屬刑事責任。消費者使用改機後主機會涉及第一項規避,後續玩盜版遊戲還涉及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侵害。內行人提示:很多店家強調水貨保固、相容性升級就是為規避破解DRM的描述,但檢方看實質內容而非名稱包裝,這種文字遊戲在司法實務上幾乎沒效果。
Q4防盜拷措施是什麼?
著作權人為禁止或限制他人進入、利用著作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手段,如光碟加密、區碼鎖、DRM,定義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
Q5第一項規避行為和第二項工具供應差在哪?
第一項管行為人的破解規避,第二項管工具的製造輸入與供應,兩條獨立成立,賣工具當下就構成不必等買家動作。
Q6什麼叫合法授權的破解?
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落入第三項十款例外(國安、機關、安全測試、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合理使用、視障輔具等)的破解。
Q7防盜拷措施跟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差在哪?
第80條之2保護的是擋人進入著作的科技鎖,第80條之1保護的是標示權利歸屬的電子資訊,兩者是姊妹條文但保護對象不同。
Q8破解工具被人散布我怎麼主張權利?
蒐集對方製造販售工具的具體證據,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不理會走刑事告訴(第96條之1)加民事賠償(第90條之3),大規模可向刑事局智財偵查隊檢舉。
Q9怎麼判斷我的行為是否落入例外?
對照第三項十款,特別檢查第六款安全測試、第七款加密研究、第八款還原工程、第九款合理使用,並準備證明你是為特定目的而為。
Q10違反本條會被罰多少?
依第96條之1,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工具散布或商業規模個案易被嚴辦。
Q11資安研究發布破解成果怎麼降低風險?
在論文或README明確標註依第六款安全測試或第七款加密研究例外、陳述研究目的、限制使用情境並避免提供一鍵破解成品,建立善意紀錄。
Q12翻拍螢幕 vs 破解DRM 哪個違反本條?
未破解DRM的單純翻拍不違反本條(但可能涉及第22條重製權),破解加密則違反第一項,方法選擇決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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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對象 | 禁止內容 | 適用對象 | 罰則依據 |
|---|---|---|---|
| 第一項:規避行為 | 破解、破壞、規避防盜拷措施 | 行為人 | 第96條之1 |
| 第二項:工具供應 | 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破解設備/技術/資訊 | 工具製造者與散布者 | 第96條之1 |
| 第三項:十款例外 | 前二項不適用 | 符合國安、機關、安全測試、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合理使用等情形者 | 不罰 |
禁止內容
- 第一項:規避行為
- 破解、破壞、規避防盜拷措施
- 第二項:工具供應
- 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破解設備/技術/資訊
- 第三項:十款例外
- 前二項不適用
適用對象
- 第一項:規避行為
- 行為人
- 第二項:工具供應
- 工具製造者與散布者
- 第三項:十款例外
- 符合國安、機關、安全測試、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合理使用等情形者
罰則依據
- 第一項:規避行為
- 第96條之1
- 第二項:工具供應
- 第96條之1
- 第三項:十款例外
- 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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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30824 增訂)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07 修正)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立法理由一、依「馬拉喀什公約」第七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不應限制為視障者接觸以公開發行著作之利益,爰於第三項第九款增訂防盜拷措施之除外規定,以落實保障視障者接觸無障礙版本之權益。 二、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僅係於著作權之外,於著作權人採取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時,以著作權法再給予額外之保護,確保其所採取之科技措施不被規避,惟其對於原本依法享有之著作權並未增減,亦不影響著作權受侵害時之救濟,更不得使利用人合理使用之權益受到限制,為避免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引發適用上之疑義。 三、配合第三項第九款之增訂,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第九款移列第十款。
- 著作權名詞
- 公眾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4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8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8-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9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0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6-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8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9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9-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0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5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依「馬拉喀什公約」第七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不應限制為視障者接觸以公開發行著作之利益,爰於第三項第九款增訂防盜拷措施之除外規定,以落實保障視障者接觸無障礙版本之權益。 二、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僅係於著作權之外,於著作權人採取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時,以著作權法再給予額外之保護,確保其所採取之科技措施不被規避,惟其對於原本依法享有之著作權並未增減,亦不影響著作權受侵害時之救濟,更不得使利用人合理使用之權益受到限制,為避免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引發適用上之疑義。 三、配合第三項第九款之增訂,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第九款移列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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