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5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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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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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採權利耗盡原則: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者,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再行散布,無須著作權人同意,這是二手轉售的法源。
Q · 正版的書或光碟看完,可以拿去賣掉嗎?
可以,這就是權利耗盡,國內合法取得即可轉售
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就能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賣、送、轉讓)散布它,不需要再經著作權人同意。這叫「權利耗盡」或「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人第一次售出時已取得對價,對該特定物的散布權即告耗盡。但關鍵限制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海外平行輸入的正版品不在保護範圍,且耗盡的僅限散布權,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仍存在。
白話解讀
你正在翻蝦皮、露天或臉書社團賣二手書、二手遊戲片、二手 CD。你有沒有懷疑過:正版轉賣,著作權人可以不高興嗎?這條法律就是你的後盾。它叫「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叫「權利耗盡」:著作權人在第一次把作品賣出去時,已經從這筆交易拿到了錢,他對這本書、這片光碟的散布權就「用完了」。你之後可以再賣、再送、再借,不需要問他。但有一個埋在條文裡的限制:必須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這句話在日常生活中看起來不起眼,實際上殺傷力很大:如果你去日本、美國買了一堆原版書或 CD 帶回台灣轉賣,這條可能保不了你。平行輸入的二手貨,在著作權法上是個灰色地帶,很多小商家栽在這一點上不自知。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範權利耗盡原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該物,無須著作權人同意。其效力僅及於該特定物之散布權,且以國內合法取得為前提,平行輸入物不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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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日本買的原版漫畫,回台灣可以在蝦皮賣嗎?
可以賣掉個人少量收藏,實務上少見出版社為幾本書追究個人賣家。但若「以販賣為目的」大量從日本帶正版漫畫回來開店賣,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輸入權,第59條之1的權利耗盡保護不適用。關鍵字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日本購買者嚴格說不算國內取得。
Q2公司倒閉要出清一批庫存正版書,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若這批書是公司從台灣正當通路進貨,權利耗盡原則適用,可自由出清或交清算人處理。需留意若部分是海外平行輸入庫存,這部分需另行取得授權或協商。清算時最好請會計師或律師分批盤點貨源,國內取得與平行輸入分開處理。
Q3二手書被買家轉賣給別人,再被第三人賣掉,會有問題嗎?
不會。權利耗盡是一次性的:著作權人第一次合法銷售後散布權即耗盡,之後該書在幾個人手中轉過都不再受控制,這就是實務上的無限傳遞性。但內容權利(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不耗盡,二手書可無限流轉,但掃描成 PDF 放網路上永遠違法。
Q4著作權法59條之1是什麼?
規範權利耗盡原則,國內合法取得的正版品散布權耗盡可自由轉售,是二手交易的法源。
Q5權利耗盡和第一次銷售原則是同一個嗎?
是。權利耗盡是大陸法系說法,第一次銷售原則是英美說法,指同一概念:首次售出後散布權消滅。
Q6什麼叫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
指著作物的所有權在台灣境內合法取得,海外購入帶回的平行輸入物不算。
Q7散布權和重製權差在哪?
散布權是把物賣出去的權利(會耗盡),重製權是複製內容的權利(永不耗盡)。
Q8二手正版品要怎麼合法轉售?
確認正版 → 確認國內取得並留收據 → 以賣斷/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不碰內容拷貝。
Q9被指控盜賣怎麼證明自己合法?
提出進貨單、收據、賣家身分證明貨源國內合法取得,援引第59條之1抗辯。
Q10公司清算庫存正版品怎麼處理?
國內進貨部分依本條可自由出清,平行輸入部分分開盤點另行協商授權。
Q11怎麼判斷貨能不能收來賣?
看兩件事:是不是正版合法重製物、是不是國內取得。兩者皆是才放心收。
Q1259條之1 vs 第87條輸入權差在哪?
59之1保護國內取得的轉售,第87條禁止未授權平行輸入。平行輸入物落在第87條而非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omestic_acquired | parallel_import |
|---|---|---|
| 貨源 | 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得 | 海外購入帶回國 |
| 第59條之1適用 | 適用,散布權耗盡可自由轉售 | 不適用,可能踩第87條輸入權 |
| 商業規模轉售 | 合法 | 高風險紅線 |
| 個人少量轉售 | 合法 | 實務追究少但法律有爭議 |
domestic_acquired
- 貨源
- 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得
- 第59條之1適用
- 適用,散布權耗盡可自由轉售
- 商業規模轉售
- 合法
- 個人少量轉售
- 合法
parallel_import
- 貨源
- 海外購入帶回國
- 第59條之1適用
- 不適用,可能踩第87條輸入權
- 商業規模轉售
- 高風險紅線
- 個人少量轉售
- 實務追究少但法律有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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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增訂)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已增訂散布權,爰依照規定給予各國之彈性,納入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以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人物權間之關係。 三、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以物權之所有人自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為要件。又散布權一經耗盡後權利人即喪失其散布權,從而對其後自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再繼受取得所有權之人,亦不得再主張散布權。
- 所有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已增訂散布權,爰依照規定給予各國之彈性,納入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以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人物權間之關係。 三、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以物權之所有人自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為要件。又散布權一經耗盡後權利人即喪失其散布權,從而對其後自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再繼受取得所有權之人,亦不得再主張散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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