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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59 條

  1. 1.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2. 2.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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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9 條允許合法電腦程式重製物所有人為配合機器修改程式、為備份重製程式,但限自行使用,且喪失所有權時須銷毀。

Q · 正版軟體可以備份和修改嗎?

依著作權法第 59 條,合法電腦程式重製物的所有人有兩項權利:一是為配合所使用機器的需要修改程式,二是為備用存檔需要重製程式,但兩者都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關鍵在第二項:當所有人因滅失以外的事由(如出售、贈與)喪失原重製物所有權時,除非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必須將修改版與備份程式銷毀。這是軟體與書本在法律上最大的差別之一。

白話解讀

你買的正版軟體,到底有多少權利真的屬於你?法律在這條給了一個很窄但很具體的答案:你可以為了配合你的機器需要,修改這套程式;你可以為了備用存檔,複製一份。就這兩件事,而且僅限你自己用。更關鍵的是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尾巴:哪天你不用這套軟體了,賣掉了或送人了(除非著作權人同意),不然你必須把修改版和備份全部銷毀。聽起來很嚴格對不對?這就是軟體和書本在法律上最大的差別之一。書賣掉就賣掉,軟體沒那麼簡單,它會在你持有期間對你建立一些義務,這些義務在所有權移轉時才會啟動。企業在汰換電腦、個人在處理舊軟體時,多數人根本沒意識到有這個義務,結果技術上就是處於違法狀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9 條為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權法定例外,賦予合法重製物所有人兩種特定行為自由:配合機器需要的程式修改,以及備用存檔的程式重製,並以「限自行使用」與「喪失所有權時須銷毀」兩道邊界圈定其範圍,避免合法使用空間成為非法散布的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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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正版軟體可以備份嗎?要留幾份?

可以,著作權法第 59 條就是授權依據,但必須限於所有人自行使用。份數沒有明文限制,實務上一份備份光碟或一份雲端備份屬於合理範圍,多到像在囤積就可能被質疑是否真的為備用目的。備份和本機同時使用是爭議區,例如把備份灌到第二台電腦同時跑,已超出備用進入雙機使用,通常不被允許,除非授權合約明文允許多機使用。

Q2公司淘汰電腦送員工,該怎麼處理上面的軟體?

三個選項:原廠授權可隨硬體移轉的辦理移轉後繼續使用;授權不可移轉的格式化硬碟徹底清除;員工願意自購授權的以新授權覆蓋舊的。絕對不要原封不動連軟體一起送。大型品牌商定期會發函要求企業提供授權稽核報告,這時設備處置流程的文件紀錄就是護身符。

Q3備份檔可以拿去給朋友灌嗎?朋友自己也有買正版?

不可以。第 59 條要求限於自行使用,就算朋友也持有合法授權,把你的備份給他仍然違反本條,因為那是你的備份不是他的。IT 部門用一份 ISO 灌 50 台都有個別授權的電腦被允許(企業作為同一所有人),但員工互相傳 ISO 不行(不同的所有人)。

Q4正版軟體可以備份嗎?

可以,著作權法第 59 條就是授權依據,但必須限於所有人自行使用,不能分享給他人。

Q5著作權法 59 條是什麼?

電腦程式重製權的法定例外,賦予合法所有人配合機器修改、備份存檔兩項自用權利,並課予喪失所有權時的銷毀義務。

Q6什麼叫合法電腦程式重製物所有人?

指經授權合法取得正版軟體重製物所有權的人,是第 59 條的權利主體;盜版或未授權持有不適用。

Q7軟體備份和書本影印有什麼不同?

軟體備份由 59 條特別授權且限自用、移轉時須銷毀;一般著作物的個人備用依第 51 條,無銷毀義務。

Q8公司淘汰電腦上的正版軟體怎麼處理?

盤點授權清單 → 判斷可否移轉 → 不移轉者格式化清除 → 保留銷毀紀錄 → 才轉手。

Q9要怎麼證明自己是合法持有人?

保留購買發票、授權序號、原廠授權證明,這是主張第 59 條權利的第一道防線。

Q10賣二手電腦前軟體該怎麼清?

格式化硬碟徹底清除作業系統與應用軟體,連同修改版與備份一併刪除,必要時做低階抹除。

Q11違反銷毀義務被告,要花多少成本?

可能負民事損害賠償,著作權人多樂於和解;和解金視侵權規模而定,企業級爭議成本可觀。

Q12備份自用 vs 雙機同時使用差在哪?

備份存檔合法,但把備份灌第二台同時跑已超出備用進入雙機使用,除非授權允許多機否則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oftware_programgeneral_work
所有權移轉後義務須銷毀修改版與備份(除非著作權人同意)無銷毀義務,移轉即終結
備份是否合法第 59 條明文允許(限自用)依第 51 條個人備用一般規定
修改是否允許為配合機器需要可修改改作須著作權人授權
分享給他人禁止,超出自行使用依授權與合理使用個別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第47条の3(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の複製物の所有者による複製等)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01조의5(프로그램의 정당한 이용자에 의한 복제 등)
🇨🇳 中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16条(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安装、备份、修改权)
🇩🇪 德國UrhG § 69d Abs. 2(Sicherungskopie von Computerprogrammen)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6-1(copie de sauvegarde du logiciel)
🇺🇸 美國17 U.S.C. § 117(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Computer programs — backup and adap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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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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