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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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得備份,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Exc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II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Exc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