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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21b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將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著作物的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時,其散布權即已耗盡,亦即購買書籍之人可以再轉賣那些書。另外,著作財產權中,並無來信所稱之「專屬販賣權」,此應係一般民事契約的約定文字,宜瞭解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二、來信所述若您已將書籍之著作財產權讓渡(其意思如果是讓與著作財產權)予出版社,則出版社已取得該書籍之著作財產權,而書籍經出版社第一次銷售(散布)後,任何取得該書籍(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依前述「散布權耗盡原則」,自得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予以轉售第三人,而無須徵得出版社同意,並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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