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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3a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貴公司購買一套生產管理軟體,是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貴公司只是取得授權使用而已,應在契約之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貴公司購買一套生產管理軟體,是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貴公司只是取得授權使用而已,應在契約之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對授權範圍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果契約內容無法知悉確切的授權範圍,建議 您洽該軟體廠商瞭解釐清。二、 另來信提及 貴公司欲配合公司及工廠現況,欲自行新增程式與功能模組,如增加分公司、匯率轉換、時間由民國改西元等功能,如已逾越原契約授權範圍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所有人「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係指配合電腦硬體設備)所作之修改外,仍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為著作的改作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因此,建議您逕與軟體廠商接洽修改功能或利用廠商軟體升級之服務,避免造成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負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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