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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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下列須經本人(設計師)同意: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製作成吊飾)
(合照允許-即不侵犯著作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Exc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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