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14b
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歷史建築做成文創商品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歷史建築做成文創商品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來信所述中興會堂等中興新村之歷史建築,各該建築物之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若該等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惟縱前述建築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本法第58條規定,如屬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參照建築物製作成陶瓷擺飾,如符合前述規定,則屬「合理使用」之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仍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