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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03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所詢公有市場公共藝術作品之著作權疑慮,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公有市場公共藝術作品之著作權疑慮,說明如下:

一、戶外之建築物、雕塑(例如101大樓、西門紅樓、八卦山大佛),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將該等著作繪製於公共藝術作品設計圖中,並以陶版印刷,可能涉及「重製」、「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若該等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自然人著作之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法人著作之保護期間則自著作公開發表時起50年),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若其已逾保護期間,則任何人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毋庸取得授權即可自由利用之(本法第43條規定參照)。

二、依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抑或(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承上,來信所詢欲繪製國內各地之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並以陶版印刷製成公共藝術作品長期展示於公有市場二樓露臺壁面,似屬於本法第58條第3款為了在建築物外壁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尚難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建議貴公司就仍在保護期間之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於利用前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以免產生侵權爭議。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情形是否為「重製」、「改作」、利用著作是否仍在保護期間、有無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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