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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14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來信所詢您欲以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之建築及館藏文物(含古畫)為主題,出版「故宮立體書」及「古畫立體書」在我國境內販售,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您欲以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之建築及館藏文物(含古畫)為主題,出版「故宮立體書」及「古畫立體書」在我國境內販售,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故宮建築(建築著作)部分:故宮之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縱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 (本法第30、33條參照),依本法第58條規定如屬於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所詢情形若您係自行參照故宮建築物製作並出版立體書,仍屬本法第58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二、 故宮館藏文物、古畫(美術著作)部分:依本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詢故宮之館藏文物(含古畫),如其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則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因故宮所管理之文物,另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文資法規定,仍請參閱文資法或洽故宮進一步瞭解。

三、 所詢您委託台灣第三方出版社向故宮提出「出版授權」申請,應如何與出版社訂定協議方能保障您的權益一節,此屬民事法律關係及委任契約內容,尚不涉著作權問題,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建議您洽詢律師等民法專業人員意見。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是否構成侵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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