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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21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一、「北投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等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

令函要旨

一、「北投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等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

二、因「北投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外觀屬於本法第58條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為辦理郵展, 擬以北投圖書館及台北流行音樂中心之建築物外觀製作風景郵戳,置於各地支局內使用,仍屬本法第58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本局電子郵件1120420參照)。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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