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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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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2. 2.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7 條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公開展示該作品,作者無權阻止;為向參觀人解說並得於說明書內重製。

Q · 買來的畫,作者可以阻止我公開展示嗎?

不能,物權所有人有公開展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 57 條第一項,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如受託展出的畫廊)得公開展示該作品,不需作者同意、不需付費。展示權跟著物權走。但這只限「展示」,不包括重製——把畫印成海報、明信片販售仍須作者授權;唯一例外是第二項:為向參觀人解說,得於展覽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幅畫、一張攝影作品。很多人以為這只能掛在自己家裡看,拿出去展示會不會侵犯到原作者的權利?法律給你的答案比你想的寬:作品的物權所有人(還有經你同意的人,例如畫廊),你可以公開展示。不用跟作者報告、不用額外付費、不用問同意。這是物權和著作權分離的一個具體體現:你買到了實體,就附帶拿到了展示的權利。但這不包括重製。你不能把畫印成明信片賣、不能翻拍做成海報。唯一的例外:你辦展覽要印給觀眾看的說明書或圖錄,為了解說作品可以把它重製進去。這就是為什麼藝廊和博物館的展覽圖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粉絲自己印一本「收藏合集」不行。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7 條為公開展示權的限制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享有公開展示該作品的權利,使物權與著作權分離;展示權歸物權所有人,重製權則保留於著作人,並就展覽說明書設有解說目的之重製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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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來的畫可以翻拍 po 到 Instagram 嗎?

不行,這已超過公開展示進入重製領域,重製權仍在作者手上。本條只授權你展示實體作品或合法重製物,不包括數位化後散布。若想分享,可在限時動態中展示畫作所在環境(畫非絕對主角)爭議較小,直接翻拍單張作品風險就大。

Q2辦展覽的圖錄可以賣嗎?

可以但要小心邊界。本條允許在說明書內為解說著作而重製,核心是解說用途。若圖錄變成以販售精美作品重製為主的商品,就超過範圍須另取得授權。判斷法:文字解說相對作品圖片比例若少到像圖冊,通常會被認定超出解說用途。

Q3攝影師告訴我不能展示他拍的我的肖像,這合理嗎?

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兩回事。攝影師擁有著作權,但你可能擁有肖像權。若照片實體或合法重製物已賣給你,著作權法上你可以展示;但涉及肖像權時,攝影師可能主張肖像權或人格權。商業攝影合約務必看清「授權範圍」條款,這會影響你日後能否自由使用照片。

Q4著作權法 57 條是什麼?

規範美術與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使展示權歸物權所有人,重製權留給著作人。

Q5公開展示權跟重製權差在哪?

展示權隨作品實體移轉給所有人;重製權(印製、複製)始終保留於著作人。

Q6什麼叫合法重製物?

經著作權人授權或依法製作的作品複本,其所有人同樣享有公開展示權。

Q7美術著作和攝影著作 57 條適用上有差別嗎?

本條同列兩者,展示權與說明書重製例外規則一致,無實質差別。

Q8買到的作品怎麼合法公開展示?

保留購買合約/發票證明物權 → 直接展示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不需通知作者。

Q9展覽說明書怎麼合法重製作品?

確認用途為解說 → 控制文圖比例 → 重製限於說明書內,不獨立販售。

Q10作者要求撤展時怎麼回應?

以本條主張物權已移轉、享有公開展示權,附購買證明書面回覆即可。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合法所有人?

購買合約、發票、交付紀錄、委託展出書面是關鍵證據。

Q12展示 vs 重製 界線在哪?

展出實體屬展示(合法),翻拍、印製、數位散布屬重製(須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 45 条(美術の著作物等の原作品の所有者による展示)
韓國저작권법 제35조(미술저작물 등의 전시 또는 복제)
中國著作权法第 20 条(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2020 修正)
德國UrhG § 44 Abs. 2(Ausstellungsrecht des Eigentümers des Original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22-2(droit d'exposition——惟與台灣相反,物權移轉不當然包含展示權)
美國17 U.S.C. § 109(c)(owner of lawfully made copy may display public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其原件。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其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其著作。

(0861230 全文修正)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七條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展示權及於未發行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物,本條爰配合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522 全文修正)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其原件。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其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其著作。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七條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展示權及於未發行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物,本條爰配合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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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57 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