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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221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貴館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貴館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並得依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給讀者,惟應以紙本為限,不得提供電子檔。二、 另本法第27條規定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享有公開展示權,換言之,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不得再行主張公開展示權,又依本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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