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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1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一、所詢「著作權法」姓名表示權一節,按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3種權利。「姓名表示權」即是指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他的作品被公開利用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

令函要旨

一、所詢「著作權法」姓名表示權一節,按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3種權利。「姓名表示權」即是指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他的作品被公開利用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也就是說,作者擁有自己決定著作上要標示什麼姓名的權利,先予說明。 二、又利用他人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有關貴館為公開展示總統、副總統受贈禮品中之圖畫、雕塑等美術作品,如無法聯繫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格權人取得授權或洽詢是否標示作者姓名時,按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故貴館展示各該作品時,得依此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且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即可,著作權法並未規定明示出處之方式,只要以合理的方式記載清楚即可。建議可包括著作之名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如果利用的著作有不知其作者或作者不明的情形,建議貴館可標示作者不明,另外註明篇名、作品名稱等資訊。 三、至所詢因無法ㄧㄧ連繫贈禮當事人,得否逕予揭露贈禮人姓名?有無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請逕洽「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釐清。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6條、第57條、第64條、第66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101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著作權法」姓名表示權一節,按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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