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0 條
- 1.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 2.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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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60 條:正版著作所有人原則可出租,但錄音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例外,形成 DVD 出租合法、CD 出租違法的法律分界。
Q · 買來的正版 CD、遊戲片可以開店出租嗎?
依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錄音著作(CD、黑膠)與電腦程式著作(遊戲片、軟體)不適用「所有人得自由出租」的原則,以出租為業會構成侵權。但若是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出租、且電腦程式非出租主要標的(如租影印機附內建軟體),依第 2 項回到原則允許出租。視聽著作(DVD)、語文著作(書、漫畫)則完全適用出租自由。
白話解讀
你記得百視達的年代嗎?記得為什麼亞藝影音和漫畫店還在,但 CD 出租店和遊戲片出租店消失了嗎?答案就在這條。法律的起點是這樣:合法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原則上可以出租。你的書、你的 DVD、你的藍光片都可以拿來開店租給別人。但有兩個例外:錄音著作(CD、黑膠)和電腦程式著作(遊戲片、軟體)不行。為什麼特別把這兩類挑出來?因為它們太容易被拿去複製,如果讓出租店合法,唱片業和遊戲業的正版銷售會瞬間崩盤。這是政策選擇,不是邏輯推演。然後還有例外的例外:你租給別人一台影印機,影印機裡有內建軟體,這沒問題,因為軟體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同樣邏輯,租車上的 GPS、出租機器設備內的控制程式,都不受影響。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60 條為出租權的限制規定: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原則上得自由出租該物,但錄音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例外、不得以出租為業;又對「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且非出租主要標的」者,設例外之例外,回歸自由出租。此規定劃定不同著作類型出租的合法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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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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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漫畫店、書店為什麼合法,CD 出租店為什麼不合法?▾
差在著作類型。漫畫、書是語文著作加美術著作,適用本條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CD、黑膠是錄音著作,明確在但書例外內。這是政策選擇:錄音和電腦程式在數位時代太容易被複製,若開放出租,正版市場會崩盤。台灣曾有 CD 出租店,民國 81 年著作權法修訂後全面消失。
Q2朋友之間借遊戲片玩算違法嗎?▾
不算。本條規範的是有償的出租行為,朋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受限制。但若收取任何對價,包含非金錢利益的灰色地帶,就可能踩線。很多換片社團一旦有會費或交易機制,容易被認定為變相出租。
Q3我租影印機給客戶,影印機裡有軟體,這合法嗎?▾
合法。第 2 項就是為這類情況設計: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的電腦程式,隨同合法出租且非主要標的者,不適用但書禁止規定。判斷標準是誰是主要標的,租車附導航、租工具機附控制程式都在保護範圍內。但若把軟體本身偽裝成出租機器來規避,會被看穿。
Q4CD 出租店為什麼消失了?▾
因為錄音著作在著作權法 60 條但書例外內,以出租為業會構成侵權,民國 81 年修法後 CD 出租店全面消失。
Q5著作權法 60 條是什麼?▾
規範著作出租權限制,正版所有人原則可出租,但錄音與電腦程式著作例外,是出租業合法性的總開關。
Q6什麼叫例外之例外?▾
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之電腦程式且非出租主要標的者,不受但書禁止,回到自由出租,例如租影印機附內建軟體。
Q7出租權和散布權差在哪?▾
出租是散布方式之一,散布權(28-1)管移轉所有權的散布,出租權(29)管有償出借,本條是對兩者的限制。
Q8怎麼判斷我的出租業務合法?▾
先看著作類型:視聽、語文可出租,錄音、電腦程式不行;再看是否落入第 2 項附含軟體例外,並保留正版進貨憑證。
Q9開 DVD 出租店要注意什麼?▾
確認進貨是正版合法重製物、不混入 CD 或遊戲片出租,視聽著作出租本身不需另取出版社授權。
Q10被指控違法出租怎麼辦?▾
先確認出租物著作類型,屬視聽、語文著作或落入第 2 項例外則本條保護你;若是錄音或遊戲,評估下架與和解。
Q11怎麼證明軟體不是出租主要標的?▾
舉證出租契約標的為機器設備本體、收費以設備計算、軟體僅為運作必要工具,如租車合約、影印機租賃合約。
Q12DVD 出租 vs CD 出租哪個合法?▾
DVD(視聽著作)合法可出租,CD(錄音著作)在但書例外內違法。同樣正版,著作類型決定命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can_rent | basis |
|---|---|---|
| 視聽著作(DVD、藍光、影片) | 可出租 | 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 |
| 語文/美術著作(書、漫畫) | 可出租 | 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 |
| 錄音著作(CD、黑膠) | 不可出租 | 第 1 項但書例外 |
| 電腦程式著作(遊戲、軟體) | 不可出租 | 第 1 項但書例外 |
| 附含軟體之貨物/設備(影印機、租車含 GPS) | 可出租 | 第 2 項例外之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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