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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2.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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