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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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出租人已合法取得且所有權已歸屬者ex:漫畫、電影光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Exc『📌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鑑於我國近年來著作權保護環境大幅提昇,國人至錄影帶出租店租回錄影帶觀賞後,鮮少有再予拷製之行為,另方面國內業者亦積極表示支持及遵守著作權法之決心,爰依據該但書規定,無庸賦予視聽著作完整出租權,維持原規定,僅對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賦予完整出租權。
II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napp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出租權耗盡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