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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60 條

  1. 1.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2. 2.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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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60 條:正版著作所有人原則可出租,但錄音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例外,形成 DVD 出租合法、CD 出租違法的法律分界。

Q · 買來的正版 CD、遊戲片可以開店出租嗎?

依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錄音著作(CD、黑膠)與電腦程式著作(遊戲片、軟體)不適用「所有人得自由出租」的原則,以出租為業會構成侵權。但若是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出租、且電腦程式非出租主要標的(如租影印機附內建軟體),依第 2 項回到原則允許出租。視聽著作(DVD)、語文著作(書、漫畫)則完全適用出租自由。

白話解讀

你記得百視達的年代嗎?記得為什麼亞藝影音和漫畫店還在,但 CD 出租店和遊戲片出租店消失了嗎?答案就在這條。法律的起點是這樣:合法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原則上可以出租。你的書、你的 DVD、你的藍光片都可以拿來開店租給別人。但有兩個例外:錄音著作(CD、黑膠)和電腦程式著作(遊戲片、軟體)不行。為什麼特別把這兩類挑出來?因為它們太容易被拿去複製,如果讓出租店合法,唱片業和遊戲業的正版銷售會瞬間崩盤。這是政策選擇,不是邏輯推演。然後還有例外的例外:你租給別人一台影印機,影印機裡有內建軟體,這沒問題,因為軟體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同樣邏輯,租車上的 GPS、出租機器設備內的控制程式,都不受影響。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60 條為出租權的限制規定: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原則上得自由出租該物,但錄音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例外、不得以出租為業;又對「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且非出租主要標的」者,設例外之例外,回歸自由出租。此規定劃定不同著作類型出租的合法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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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漫畫店、書店為什麼合法,CD 出租店為什麼不合法?

差在著作類型。漫畫、書是語文著作加美術著作,適用本條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CD、黑膠是錄音著作,明確在但書例外內。這是政策選擇:錄音和電腦程式在數位時代太容易被複製,若開放出租,正版市場會崩盤。台灣曾有 CD 出租店,民國 81 年著作權法修訂後全面消失。

Q2朋友之間借遊戲片玩算違法嗎?

不算。本條規範的是有償的出租行為,朋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受限制。但若收取任何對價,包含非金錢利益的灰色地帶,就可能踩線。很多換片社團一旦有會費或交易機制,容易被認定為變相出租。

Q3我租影印機給客戶,影印機裡有軟體,這合法嗎?

合法。第 2 項就是為這類情況設計: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的電腦程式,隨同合法出租且非主要標的者,不適用但書禁止規定。判斷標準是誰是主要標的,租車附導航、租工具機附控制程式都在保護範圍內。但若把軟體本身偽裝成出租機器來規避,會被看穿。

Q4CD 出租店為什麼消失了?

因為錄音著作在著作權法 60 條但書例外內,以出租為業會構成侵權,民國 81 年修法後 CD 出租店全面消失。

Q5著作權法 60 條是什麼?

規範著作出租權限制,正版所有人原則可出租,但錄音與電腦程式著作例外,是出租業合法性的總開關。

Q6什麼叫例外之例外?

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之電腦程式且非出租主要標的者,不受但書禁止,回到自由出租,例如租影印機附內建軟體。

Q7出租權和散布權差在哪?

出租是散布方式之一,散布權(28-1)管移轉所有權的散布,出租權(29)管有償出借,本條是對兩者的限制。

Q8怎麼判斷我的出租業務合法?

先看著作類型:視聽、語文可出租,錄音、電腦程式不行;再看是否落入第 2 項附含軟體例外,並保留正版進貨憑證。

Q9開 DVD 出租店要注意什麼?

確認進貨是正版合法重製物、不混入 CD 或遊戲片出租,視聽著作出租本身不需另取出版社授權。

Q10被指控違法出租怎麼辦?

先確認出租物著作類型,屬視聽、語文著作或落入第 2 項例外則本條保護你;若是錄音或遊戲,評估下架與和解。

Q11怎麼證明軟體不是出租主要標的?

舉證出租契約標的為機器設備本體、收費以設備計算、軟體僅為運作必要工具,如租車合約、影印機租賃合約。

Q12DVD 出租 vs CD 出租哪個合法?

DVD(視聽著作)合法可出租,CD(錄音著作)在但書例外內違法。同樣正版,著作類型決定命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can_rentbasis
視聽著作(DVD、藍光、影片)可出租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
語文/美術著作(書、漫畫)可出租第 1 項前段自由出租原則
錄音著作(CD、黑膠)不可出租第 1 項但書例外
電腦程式著作(遊戲、軟體)不可出租第 1 項但書例外
附含軟體之貨物/設備(影印機、租車含 GPS)可出租第 2 項例外之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26条の3(貸与権)
🇰🇷 韓國저작권법 제21조(대여권)
🇨🇳 中國著作权法 第10条第1款第7项(出租权)
🇩🇪 德國UrhG § 17(Verbreitungsrecht / Vermietrecht)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droit de location, transposition de la Directive 2006/115/CE)
🇺🇸 美國17 U.S.C. § 109(b)(Record Rental Amendment + Computer Software Rental Amendments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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