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08b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所詢乙錄影帶出租店(以下簡稱乙)擅自將甲影視公司(以下簡稱甲)授權其出租之DVD轉售予不知情之丙錄影帶出租店(以下簡稱丙),供其出租營利,雙方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甲影視公司得否對乙、丙主張著作權侵害?茲說明如下:(一) 甲與乙約…

令函要旨

一、所詢乙錄影帶出租店(以下簡稱乙)擅自將甲影視公司(以下簡稱甲)授權其出租之DVD轉售予不知情之丙錄影帶出租店(以下簡稱丙),供其出租營利,雙方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甲影視公司得否對乙、丙主張著作權侵害?茲說明如下:(一) 甲與乙約定該等光碟於6個月內之所有權屬甲所有,超過6個月後乙方始取得該等光碟之所有權,故乙如於約定時間6個月內即將光碟販售予丙,已涉及違反雙方契約約定而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二) 至影音光碟封面標示有「非經授權不得出租」,一般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但此等「出租專用」之光碟據市場實務運作,可能因簽約出租店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之同意,變更「持有」為「所有」,但其上之標示並未變更,消費者並無從知悉。依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故如丙購買光碟時對乙並無所有權一事毫無知悉,可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自得出租該等光碟,並不會因標示有「非經授權不得出租」而負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請參考本局99年12月23日電子郵件991223號函示、台中地院94年易字第1114號判決) 。另外,丙應保留購買該等影音光碟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以證明並無侵權之故意,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主張其並未取得所有權而提出侵害著作權之訴訟時,可保障自己的權利並避免法律責任。(三) 惟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1號判決之意旨,曾認一般人依交易經驗可認定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即屬惡意而不得主張善意受讓,因此丙如係出租光碟之業者,應特別注意所取得之光碟是否合法,併予提醒。(四) 另依本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因此,甲如欲為相關訴訟上之行為,對乙、丙主張著作權侵害,應明確取得該等影音光碟之「專屬授權」後始得為之。(五)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涉及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說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50408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