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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3a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CD 屬錄音著作,依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例外規定,您…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CD 屬錄音著作,依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例外規定,您因合法購買書籍而取得附贈CD,縱為該CD之所有人亦無權利將其出租,故如 您出租書籍時,若將該CD亦隨同出租的話,須取得錄音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會發生侵害出租權之問題。因此,CD不可以隨書出租,請注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90623a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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