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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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II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III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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