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18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所詢翻攝「書籍掃描檔案」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翻攝「書籍掃描檔案」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按書籍之封面照片、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翻攝該等著作印製成實體刊物出版或電子發行,分別涉及著作之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行為,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二、又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一般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攝影著作及法人著作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及第34條參照),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參照),均得自由利用之(著作權法第43條參照)。

三、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所詢欲利用民國59年8月再版之教科書,如書中之個別著作未登記註冊,且依民國79年之著作權法於民國81年尚未屆滿保護期限(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上30年或30年),則其保護期間依現行法規定計算之。針對所詢教科書之封面及內頁說明是否已屬於公共財,分述如下:

(一)封面之照片:

無論該照片係自然人或法人之攝影著作,因其公開發表已超過50年,該攝影著作已成為公共財。

(二)內頁之文字:

1. 如該等語文著作之著作人為自然人,且其仍然在世或過世未逾50年,則該著作仍在保護期間內,尚非屬公共財。

2. 如該等語文著作之著作人為法人(例如出版者國立編譯館所屬之公法人中華民國),則該著作已因公開發表超過50年而成為公共財。

四、復依民國53年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出資聘人所成之著作物,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因此,若所詢教科書文字係出版者出資聘人完成者,則除出版者與受聘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國立編譯館所屬之中華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管理該財產之行政機關(過去為國立編譯館,目前應為其改組後併入隸屬於教育部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則可基於財產管理者之地位,同意或授權他人利用。因此,建議貴團隊可逕向國家教育研究院釐清著作財產權人為何、相關著作最初公開發表時間,並洽詢授權相關問題。

五、附帶說明,針對仍在保護期間之著作,如有符合著作權法(下同)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情形,則無須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得將翻攝之內容使用於欲發行之刊物中。本條所稱之「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辨,同時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且須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依該條利用他人著作之人,並得依第63條第3項散布著作;如後續有公開傳輸行為,則得依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惟利用之同時均應依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至於是否為合理範圍,則應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四項要件判斷。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310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