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15
要旨
有關您所詢授權影片供出版社置入教材使用之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授權影片供出版社置入教材使用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63條規定,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或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編製者得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教學輔助用品不得公開傳輸),惟該編製者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之計算標準支付使用報酬。又如所編製者非屬上開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則仍須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自行依本法第37條規定就是否授權利用及使用報酬等進行磋商,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 有關所詢問題3,本法第47條之立法用意係在保護著作人權益的同時,兼顧教育之公益目的,屬法定授權規定,利用人於符合該條法定條件下,僅須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法定使用報酬,即得逕行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時縱利用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亦不影響其利用行為之合法性。又利用人依本條支付法定使用報酬,係基於法定之義務,貴公司如欲免費提供利用人利用,自無不可。
三、 現行實務上教科書出版業者,於利用他人著作時,多一併就屬於本法第47條之情形及非屬本法第47條之情形,尋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有關所詢問題1、2,無論向貴公司尋求影片授權之教科書出版社有無符合本法第47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倘貴公司與該出版社雙方合意,即可自行協商授權條件及使用報酬(有償、無償均可),此時雙方自行約定,即與前述符合本法第47條法定報酬有別。為便利著作權人與教科書業者洽商授權事宜,本局網站置有「教科書暨其相關產品利用他人著作授權契約範本」,歡迎貴公司參考利用。
四、 惟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