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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10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一、外國博物館、機構或藝術媒體平台之文章、圖片、twitter之發文、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述將該等文章翻譯、將圖片下…

令函要旨

一、外國博物館、機構或藝術媒體平台之文章、圖片、twitter之發文、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述將該等文章翻譯、將圖片下載或將文章、圖片截圖並分享到社群平台,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不論其來源為個人或機構團體,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有關本法第61條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並得依本法第63條規定加以翻譯,且須依本法第64條明示出處。因此所詢翻譯他人文章上傳網路分享,如不屬於上述得轉載之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或依本法第61條但書,該論述已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又所詢下載他人圖片、照片上傳網路分享,則不在本法第61條之適用範圍。

三、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之「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與自己的著作間有合理之「關聯性」,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至於「合理範圍」,需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因此您來信所述,自行經營之網站內容幾乎引用國外媒體之內容,讀者也無法區分該網站自己創作內容與被引用之內容,恐不符上述「引用」合理使用規定。至所詢「截圖」其他網友發言並發表評論或心得,如符合上述規定,始得主張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並得依本法第63條規定加以翻譯,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後續上傳至網站之「公開傳輸」行為,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四、又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本法第64條參照),故如利用行為不符合理使用規定,縱註明出處,亦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補充說明。

五、有關利用新聞標題之部分,由於新聞標題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法第9條參照),因此將新聞標題截圖發表於社群平台一節,尚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另外,如明知欲分享之文章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特提醒注意。

六、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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