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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4.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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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3):利用比例不高時得主張合理使用,但有時雖比例不高,利用部分卻是其「精華」部分時,亦會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基本權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干預程度)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干預程度) 65條合理使用有兩種功能: (一)非44-62條之著作的合理使用(概括功能),仍可能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補充44-62條之著作的合理使用概念內涵 刑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11號: 本規定性質非屬訓示規定,法官應就該四項基準逐一審酌以判定是否合於著作之合理使用;📌若未就該四項基準逐一審酌,即構成🌂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11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7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85號判決)。 刑事·司法院99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2號: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顯見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性質上屬於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亦為著作財產權之效力所不及之處;參以同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足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性質上應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事由而非阻卻違法之事由,而刑罰之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依法本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被告有無提出抗辯而異,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III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楊智傑師:我國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導致實際上權利人可能不太想協議 IV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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