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15
要旨
一、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如符合本法第1…
令函要旨
一、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如符合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即屬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當事人約定,未約定時則依上述各該法律規定決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先予說明。
二、所詢於臉書發表的文章,如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擅自複製並上傳到其他網站使用,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除可通知該網站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害(請參考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利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