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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1. 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3.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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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歸雇用人,雙方得以契約另行約定,受雇人並包括公務員。

Q · 我在公司寫的東西,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所以你保有著作人格權(署名、禁止不當修改、公開發表)。但第 2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散布、販售)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兩者都可以用契約另行約定翻轉。所謂受雇人也包括公務員。簡單說:名(人格權)留給你,錢(財產權)給老闆,除非合約另寫。

白話解讀

一個工程師離職時把自己寫過的核心模組整理成 GitHub portfolio,想帶去面試下一份工作。半年後收到前公司律師函,說他侵害著作權。他很困惑:「這明明是我寫的 code」。這條法律就是這個困惑的答案。台灣對受雇人的職務上著作,採一刀兩切:你是「著作人」(保有人格權,署名等精神權利),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老闆所有(可以重製、改作、販售)。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不然預設規則就是這樣。而且這條適用範圍比你想的寬,包括公務員。很多人離職時以為自己寫的就是自己的,把東西帶去新公司,踩線了還不自知。相反地,也有很多員工放棄了自己本該保有的「人格權」,例如看到老闆把自己的設計改得面目全非還署名給別人,其實你可以抗議。關鍵不在「錢」,在「你知不知道權利被切成了兩塊,哪一塊還是你的」。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1 條為職務著作歸屬的原則規範,將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拆為兩塊:受雇人原則上為「著作人」並保有不可讓與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雙方均得以契約另行約定,且受雇人涵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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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離職後可以把在前公司寫的程式碼放到 GitHub 當作品集嗎?

原則上不行。依本條第 2 項,著作財產權(含公開發表、重製權)歸前雇主,把 code 上傳 GitHub 就是公開發表+重製,兩個動作都需財產權人同意。最安全做法是離職前書面詢問主管能否展示並取得同意,或重新寫一份風格相近但不重複使用公司 code 的個人版本放 GitHub,完全合法。

Q2我下班時間自己在家寫小說,跟公司業務完全無關,這是職務上著作嗎?

原則上不是。職務上通常指與工作內容相關、在工作時間或使用公司資源完成、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若創作與公司業務無關、在下班時間用自己設備做,是獨立個人著作。但要留意有些勞動契約寫「任職期間所有創作均歸雇主」這種超寬條款,效力雖有爭議,簽了仍會變成契約義務,入職前應仔細看智財條款。

Q3老闆把我做的設計改得完全變樣還對外發表,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被侵害(第 17 條禁止不當變更權)。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歸你所有(第 21 條不得讓與)。可要求停止侵害、回復原狀或公開更正。實務上保留原稿與修改後版本的比對證據是關鍵;人格權案件較少但勝訴率不低,法官普遍重視創作者精神權利。

Q4職務著作的著作權是誰的?

著作人格權歸受雇人(員工),著作財產權原則歸雇用人(老闆),兩者都可用契約翻轉。

Q5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是名(署名、禁止亂改、公開發表)專屬員工不得讓與;財產權是錢(重製、改作、販售)可讓與,預設歸老闆。

Q6什麼叫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綜合看是否與工作內容相關、是否在工作時間或用公司資源、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完成。

Q7公務員寫的著作適用第 11 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財產權原則歸機關,且公開發表權依第 15 條另有限制。

Q8離職前怎麼保住自己的作品權利?

盤點職務/非職務作品 → 比對契約智財條款 → 取得主管書面確認 → 想展示就重寫個人版本。

Q9老闆侵害我的著作人格權怎麼主張?

保留原稿與被改版本比對證據,依第 17 條寄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回復原狀或公開更正。

Q10入職時著作權條款要怎麼談?

簽字前要求看智財條款,爭取『個人研究、業餘創作不屬職務著作』明文約定,簽完就沒談判力。

Q11怎麼證明某作品是非職務的個人創作?

用下班時間、自己設備、與公司業務無關的證據,並取得主管書面確認,建立個人作品分類清單。

Q12第 11 條 vs 第 12 條哪個適用我?

有勞動契約、受指揮監督的正職用第 11 條;外包接案、承攬委任用第 12 條,預設歸屬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第 15 条(職務上作成する著作物の著作者)
🇰🇷 韓國저작권법 제9조(업무상저작물의 저작자)
🇨🇳 中國著作权法第 18 条(职务作品)
🇩🇪 德國UrhG § 43(Urheber in Arbeits- oder Dienstverhältnissen)+ § 69b(電腦程式職務著作經濟權利歸雇主)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13-9(logiciels)/ L111-1(principe de l'auteur personne physique)
🇺🇸 美國17 U.S.C. § 201(b)(Works Made for Hire,雇主視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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