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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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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原則: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2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3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Exc「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可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Exc「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可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即便其並非真正創作之人! III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著作人(l ≠擁著作財產權(ll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