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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9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貴校實習生於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應如何約定一事,謹就您來信提及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部分,分別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貴校實習生於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應如何約定一事,謹就您來信提及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部分,分別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契約有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即由雇主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又所謂於職務上之著作,需以工作性質實際判斷(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所完成),先予敘明。

(二)貴校實習生在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工作期間所完成之著作,如屬於前述職務上之著作,則應由實習生與該財團法人間依前述規定,約定著作權歸屬,如該財團法人要求貴校代實習學生簽訂之實習合約中約定與實習生之著作權歸屬,恐易生爭議,建議貴校逕向該財團法人釐清。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實習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營業秘密部分:

(一)按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

(二)依上開規定,法人機構、大學、實習生,得就實習期間之營業秘密歸屬,予以約定;如未約定,則依個案事實適用上開規定,認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9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貴校實習生於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期間所產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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