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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27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須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須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廠商為自然人,依本法第12條規定,機關得與廠商直接約定履約完成之著作,以機關為著作人,由機關取得全部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如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雇人或受聘人,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須先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再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之機關,機關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依本法第21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惟得與著作人約定行使之方式(例如:同意省略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來信所詢貴署為辦理委外計畫案與學校簽訂專案契約,因學校再交由其團隊(例如受聘人)完成著作,則貴署如欲取得學校履約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學校與其受聘人依前述本法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受聘人享有之情形,貴署可於專案契約內要求學校應與該受聘人約定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貴署,同時約定不對貴署行使著作人格權,並要求學校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著作權歸屬約定書、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貴署收存(相關說明及文件範例可參考本局網站「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一、適用於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二)政府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項目3)。

三、另學校履約完成之著作中,如涉及利用第三人之著作為素材(如照片等),建議另於契約中要求學校應取得所利用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貴署,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契約條款如何訂定、著作財產權人歸屬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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