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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09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能否依契約要求婚紗業者提供婚紗照RAW檔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能否依契約要求婚紗業者提供婚紗照RAW檔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婚紗照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先予說明。

二、依您來信提供與婚紗業者簽訂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第10條著作權歸屬約定:「經甲方(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乙方(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也就是說,經您選定之樣片及照片(即36組精修照片),著作財產權由您享有,而未經您選定之其他樣本或照片,如契約無特別約定,則須視婚紗業者與攝影師間之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由婚紗業者或攝影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三、至於您詢問婚紗業者提供額外支付6,000元之方案,供消費者取得全部照片(即含未經選定部分) 之電子檔,惟業者僅提供JPEG而非RAW檔一事,係屬著作附著物之交付問題,屬民事契約問題,依契約自由原則,您得與婚紗業者自行協商,且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對其著作權之享有與行使。

四、因本局係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有關民事消費爭議,建議逕洽律師,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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