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19
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車用LED模組電路規範先交由A廠商進行設計規劃後,再由B廠商翻版製作所須留意之智慧財產法規(除專利法以外),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車用LED模組電路規範先交由A廠商進行設計規劃後,再由B廠商翻版製作所須留意之智慧財產法規(除專利法以外),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部分: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惟受本法保護之範圍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先予敘明。
(二) 來信所詢貴公司將所需之車用LED模組電路規範委託A廠商進行設計規劃後再由B廠商翻版製作一節,如A廠商設計規劃後製成之產品裡,除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 以外之面板、底板、電路板之「科技設計圖」係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則該圖形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得由貴公司與受託之A廠商約定之。如A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雇或受聘人,通常情形係先由A廠商與其受雇或受聘人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由A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A廠商依本法第36條或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貴公司(詳請參閱本局電子郵件1120710解釋)利用。
(三) 又翻版製作為本法所稱「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如貴公司已自A公司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則貴公司交由B公司翻版製作為著作財產權人正常之權利行使;反之,如著作財產權仍歸A公司所有時,則須得到A公司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
(四)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電路設計規劃是否含有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翻版製作是否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其他智慧財產法規部分:
(一) 貴公司委託A廠商設計電路布局時,宜就A廠商依委託完成之電路布局設計所得申請之電路布局權歸屬,予以約定,以杜爭議。
(二) 另應注意貴公司交付A廠商之電路規範,以及A廠商設計電路布局所應用之技術或資訊是否含有機密資訊,並建議適時約定保密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