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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926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所詢利用AI輔助設計之卡牌著作權歸屬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利用AI輔助設計之卡牌著作權歸屬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故利用AI所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創意的投入,換言之,如將AI作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AI(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這種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40522c)。

二、依來信所述,所詢卡牌係先由人類構思卡牌文案、元素、牌義、構圖、風格等內容,下指令請AI繪製,並經人工調整(例如修補人物或建築物元素、調整尺寸等)完成,該等投入人類精神之成果部分,若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可受著作權保護。又全部由人類排版設計之卡牌說明書部分,若符合前述兩要件,亦同受保護。至於著作權之歸屬,除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或第12條(出資聘用關係)之情形外,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即投入實際創意的自然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

三、另有關是否須於募資頁面揭露AI設計之部分一事,與著作權法無涉,尚無參考文案可資提供。建議您先行檢視所利用之AI工具及欲上架之募資平台是否訂有相關規範作為依循。

四、附帶說明,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人須對自身創作之部分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構思歷程、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卡牌、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歸屬為何?涉及事實認定之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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