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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11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應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等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另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應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等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另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表達之思想、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先予說明。

二、所詢某人於開發軟體過程中,依您規劃的系統分析文件製作之網站系統示意畫面,包含網頁HTML、標籤及引用開源特效套件組成之系統框架、線條、表格、欄位及CSS等(即所述流程),是否符合前述之要件而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或僅屬概念,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而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另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之歸屬須視雙方契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則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所詢您與陳某分別規劃執行完成之網站系統,是否為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涉及私權契約之爭議,建議您逕與對方協商釐清,或透過司法訴訟,由法院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知。

四、又本局設有著作權爭議調解機制,就著作權爭議事項當事人除透過司法訴訟外,亦可選擇依本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備具相關申請文件後,向本局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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