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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2.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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