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著作權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2.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著作權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2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