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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3c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科幻小說著作權之標準,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科幻小說著作權之標準,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指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語文著作,是指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故所詢科幻小說作品如有符合前開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

二、又我國現行本法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與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早於87年即已廢止),併予說明。

三、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又依本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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