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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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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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著作財產權推定的準用規定,現為空條文,相關事項併入他條處理。
Q · 著作權法第14條現在還有用嗎?
沒有。民國86年已刪除,是空條文
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第 10 條第 1 項,立法者認為該準用過於繁瑣,刪除後相關推定改由其他條文處理。現在第 14 條僅保留條次、無實質內容,引用時應改援引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6年的修法中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的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但立法者認為這個準用規定太繁瑣,直接併回其他條文處理,所以整條拿掉。現在看到「第14條」這個位置是空的,不是漏了,是刻意留白。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財產權推定之準用規定,民國 86 年修法後廢止,現為僅保留條次之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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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1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民國86年刪除後改由他條處理。
Q2著作權法第14條為什麼是空白的?
立法刪除條文時保留條次、僅標「(刪除)」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是正常立法技術,不是資料缺漏。
Q3需要引用著作權推定時改看哪一條?
改援引第13條(著作人推定)與第10條(著作權發生時點),這是承接第14條刪除後功能的現行條文。
Q4第14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以準用方式規範推定,刪除後改由各條直接規定,避免準用造成的解釋繁瑣。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人亡故後,若無承繼人,其著作權視為消滅。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移轉及繼承,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0740628 全文修正)
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人或繼承人自受讓或繼承之日起,繼續享有三十年。非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繼續享足其賸餘之期間。 合著之共同著作人,其部分著作權轉讓與合著人者,受讓部分之著作權期間與其自著部分應享之期間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未明定受讓人或繼承人應享著作權之期間,爰增列專條。 三、第一係規定終身享有及非終身享有之著作權,於轉讓或繼承後,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享有著作權之期間。 四、第二項係規定合著人中有將其應享之著作權轉讓與他合著人,受讓人受讓部分之著作權期間,應與其自己著作部分之著作權期間相同。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求簡化,爰合併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權人亡故後,若無承繼人,其著作權視為消滅。
著作權之移轉及繼承,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未明定受讓人或繼承人應享著作權之期間,爰增列專條。 三、第一係規定終身享有及非終身享有之著作權,於轉讓或繼承後,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享有著作權之期間。 四、第二項係規定合著人中有將其應享之著作權轉讓與他合著人,受讓人受讓部分之著作權期間,應與其自己著作部分之著作權期間相同。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求簡化,爰合併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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