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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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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著作財產權推定的準用規定,現為空條文,相關事項併入他條處理。

Q · 著作權法第14條現在還有用嗎?

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第 10 條第 1 項,立法者認為該準用過於繁瑣,刪除後相關推定改由其他條文處理。現在第 14 條僅保留條次、無實質內容,引用時應改援引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6年的修法中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的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但立法者認為這個準用規定太繁瑣,直接併回其他條文處理,所以整條拿掉。現在看到「第14條」這個位置是空的,不是漏了,是刻意留白。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財產權推定之準用規定,民國 86 年修法後廢止,現為僅保留條次之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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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1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民國86年刪除後改由他條處理。

Q2著作權法第14條為什麼是空白的?

立法刪除條文時保留條次、僅標「(刪除)」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是正常立法技術,不是資料缺漏。

Q3需要引用著作權推定時改看哪一條?

改援引第13條(著作人推定)與第10條(著作權發生時點),這是承接第14條刪除後功能的現行條文。

Q4第14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以準用方式規範推定,刪除後改由各條直接規定,避免準用造成的解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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