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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著作財產權推定的準用規定,現為空條文,相關事項併入他條處理。
Q · 著作權法第14條現在還有用嗎?
著作權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第 10 條第 1 項,立法者認為該準用過於繁瑣,刪除後相關推定改由其他條文處理。現在第 14 條僅保留條次、無實質內容,引用時應改援引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6年的修法中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的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但立法者認為這個準用規定太繁瑣,直接併回其他條文處理,所以整條拿掉。現在看到「第14條」這個位置是空的,不是漏了,是刻意留白。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財產權推定之準用規定,民國 86 年修法後廢止,現為僅保留條次之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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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1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推定準用第10條第1項,民國86年刪除後改由他條處理。
Q2著作權法第14條為什麼是空白的?▾
立法刪除條文時保留條次、僅標「(刪除)」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是正常立法技術,不是資料缺漏。
Q3需要引用著作權推定時改看哪一條?▾
改援引第13條(著作人推定)與第10條(著作權發生時點),這是承接第14條刪除後功能的現行條文。
Q4第14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以準用方式規範推定,刪除後改由各條直接規定,避免準用造成的解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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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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