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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4.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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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公開發表權 Exc「📌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III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V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 『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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