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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著作權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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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 3.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4. 4.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5 條保障公開發表權,由著作人決定作品是否、何時、以何方式首次公開,屬一次性的著作人格權。

Q · 我自己的作品,被別人搶先公開了,能告嗎?

能,公開發表權受侵害可獨立求償

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著作人對「尚未公開」的著作享有決定首次公開時間與方式的權利。他人未經同意搶先公開,即侵害公開發表權,被害人可依第 8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此請求獨立於財產損害之外。但須注意:本權利屬一次性,作品一旦合法首度公開即消滅;且第 2 項三款情形(讓與財產權、賣出美術原件、取得學位之論文)法律直接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公開發表。

白話解讀

你寫的日記、畫的草稿、錄下的試唱版本,在你決定讓它們見世之前,都只是你一個人的東西。著作權法給你一個很少人知道的專屬權利:決定你的作品「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第一次」被公開。這叫公開發表權,而且它是一次性的,用掉就沒了。一旦作品首度公開,這個權利對該作品就消失了。為什麼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如果有人在你還沒準備好的時候,搶先把你的半成品曬出來(不管是前男友把你的私人創作 po 網,還是出版社把你還在修改的書稿先洩漏給媒體),你有一個獨立於「財產損失」之外的請求權,可以主張精神慰撫金。你甚至可以要求他公開道歉。但這條同時埋了三個推定陷阱:把著作財產權賣出去、把美術作品原件賣出去、或是拿到碩博士學位,這三種情形法律直接推定「你同意公開發表」了。讀懂這條,你就知道什麼時候要在契約裡加一行「僅授權使用,不同意公開發表」。

法律定性

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指著作人享有決定其著作是否公開、於何時及以何種方式「首次」對公眾發表的專屬權利。此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且具一次性:著作合法首度公開後即對該著作消滅。法律另設三款推定同意條款與公務員職務著作之但書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文章貼在只有朋友看得到的限動,算不算公開發表?

關鍵在「多數人得以知悉」。限動只給特定少數朋友看不算公開發表,但公開帳號的貼文、任何人都能加入的社團就已經算。實務上會看平台設定、追蹤者數、是否有陌生人能輕易看到。若想保留公開發表權,設定要確實是僅限指定對象,隨手放在公開動態牆等於把這個一次性權利用掉了。

Q2論文上傳國圖可以只放摘要、正文延後公開嗎?

可以。各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機制不同,多數允許申請延後公開最長5年(涉及專利、營業秘密等)。要在繳交論文時同步申請,事後很難補救。一旦論文在系統上全文公開,依第2項第3款推定你同意公開發表,這個推定很難推翻。

Q3公開發表權跟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專屬一身、不能轉讓、用一次就沒。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賣、可授權、可繼承的財產性權利。你可以把財產權全部賣掉但保留公開發表權,但契約要明確寫;很多出版合約用一紙著作財產權讓與把兩者都帶走,因為第2項第1款直接推定財產權讓與後同意公開發表。

Q4著作權法第15條公開發表權是什麼?

著作人決定作品是否、何時、以何方式首次對公眾發表的專屬人格權,用一次即消滅,不得讓與或繼承。

Q5什麼情況法律會推定我同意公開發表?

三款:讓與或授權著作財產權後因行使而公開、賣出美術攝影原件或重製物經公開展示、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

Q6公務員的職務著作有沒有公開發表權?

依第1項但書,公務員依第11、12條為著作人而財產權歸所屬法人者,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Q7怎麼在契約中保留公開發表權?

在著作財產權歸屬條款外,單獨加一行『著作人保留公開發表權、不同意公開發表』,把推定條款關掉。

Q8作品被搶先公開了該怎麼處理?

先保全證據(截圖、錄影、記錄時間平台瀏覽數、必要時公證),再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與道歉,並依第85條主張慰撫金。

Q9公開發表權侵害可以求償多少?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依作品性質、未公開原因、損害程度估算)並要求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無固定公式。

Q10論文想延後公開要怎麼申請?

在繳交論文時同步向校方申請延後公開,多數最長5年(涉專利、營業秘密等),事後極難補救。

Q11公開發表權 vs 姓名表示權差在哪?

公開發表權管『要不要公開、何時公開』且一次性;姓名表示權管『公開時是否標示作者本名或別名』,可持續主張。

Q12賣畫 vs 授權使用 對公開發表權影響差在哪?

賣出原件或重製物推定同意公開展示(第2項2款);單純授權使用不必然觸發,視契約與行使態樣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發表權_第15條著作財產權
權利性質著作人格權(精神性)財產性權利
可否讓與繼承專屬一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可讓與、授權、繼承
可行使次數一次性,首度公開後消滅可多次反覆行使
侵害救濟慰撫金+回復名譽(第85條)財產損害賠償(第88條)
推定同意機制三款推定+公務員但書

公開發表權_第15條

權利性質
著作人格權(精神性)
可否讓與繼承
專屬一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可行使次數
一次性,首度公開後消滅
侵害救濟
慰撫金+回復名譽(第85條)
推定同意機制
三款推定+公務員但書

著作財產權

權利性質
財產性權利
可否讓與繼承
可讓與、授權、繼承
可行使次數
可多次反覆行使
侵害救濟
財產損害賠償(第88條)
推定同意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18条(公表権)
韓國저작권법 제11조(공표권)
中國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发表权)
德國UrhG § 12(Veröffentlichungsrech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21-2(droit de divulgation)
美國美國無一般性公開發表(道德)權;僅 17 U.S.C. §106A(VARA)就視覺藝術提供有限之姓名表示與同一性保持權,不含公開發表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之移轉及承繼,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而有少數人或一人不願註冊者,如性質上可以分割,應將其所作部份除外,其不能分割者,應由餘人酬以相當之利益,其著作權則歸餘人所享有。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期間自著作完成之日起算。著作完成日期不詳者,依該著作最初發行之日起算。   著作經增訂而新增部分性質上可以分割者,該部分視為新著作;其不能分割或係修訂者,視為原著作之一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係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第一項後段係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移列。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增訂部分性質上可以分割者,視為新著作;不能分割或係修訂者,視為原著作之一部。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四、視聽著作之製作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利用該視聽著作而公開發表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五條修正。   二、按公務員,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完成之著作,如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基於公務員與其隸屬法人間特別權力關係之考量,有限制該公務員公開發表權之必要,俾免該公務員因此項權利之行使,而影響其隸屬法人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已將公開展示權修正擴大及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物,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爰配合修正。   四、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前二條第二項規定,自始由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時,著作如因此等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須公開發表者,此時若仍須取得著作人同意始得為之,則有違著作財產權自始歸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之立法原意,爰增訂第三項。   五、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出資人若未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依第三項規定,仍得利用該著作,而利用著作多須將著作公開發表,此時若仍須取得著作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則有違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立法原意,爰以準用之立法體制,增訂第四項。   六、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已刪除,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四款爰配合刪除之。   七、將第二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之移轉及承繼,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而有少數人或一人不願註冊者,如性質上可以分割,應將其所作部份除外,其不能分割者,應由餘人酬以相當之利益,其著作權則歸餘人所享有。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係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第一項後段係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移列。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增訂部分性質上可以分割者,視為新著作;不能分割或係修訂者,視為原著作之一部。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四、視聽著作之製作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利用該視聽著作而公開發表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修正。   二、按公務員,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完成之著作,如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基於公務員與其隸屬法人間特別權力關係之考量,有限制該公務員公開發表權之必要,俾免該公務員因此項權利之行使,而影響其隸屬法人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已將公開展示權修正擴大及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物,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爰配合修正。   四、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前二條第二項規定,自始由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時,著作如因此等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須公開發表者,此時若仍須取得著作人同意始得為之,則有違著作財產權自始歸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之立法原意,爰增訂第三項。   五、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出資人若未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依第三項規定,仍得利用該著作,而利用著作多須將著作公開發表,此時若仍須取得著作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則有違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立法原意,爰以準用之立法體制,增訂第四項。   六、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已刪除,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四款爰配合刪除之。   七、將第二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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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