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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1976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藝術公車」彩繪活動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藝術公車」彩繪活動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4月8日屏府傳多字第1091317190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故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例如梵谷之「在阿爾的藝術家臥室」,該等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因已逾前述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梵谷已於1890年7月亡故),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不得為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著作權法第15至17條參照;另著作人格權之保護為永久,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

三、但若所利用之名畫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則運用該畫作進行車體塗裝設計之行為,會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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